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虹府复字〔2021〕第195号
申请人 姓名:孙某
被申请人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本市水电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田飞,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孙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编号:310109-17112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当时水电路由北往南经过汶水路路口前异常拥堵,其驾驶轻便摩托车穿越直行车流,上前至汶水路左转,并未不按车道信号灯行驶。故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1年8月25日9时08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水电路汶水东路口执勤时,看见一辆牌号为沪EXXXXX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水电路左侧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水电路汶水东路北约30米处,再向右变道至左转弯车道向南直行至水电路汶水东路路口。因此时水电路北向南方向(靠近汶水东路口)最左侧车道上方的车道信号灯为红色叉形,表示该车道禁止车辆从该方向通行,该车驾驶人即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车道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将该车拦下进行处理,经履行告知程序,并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1010917112XXXXX的《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名。经调查确认,上述时间、地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不按车道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民警在不采纳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后,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其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编号为:31010917112XXXXX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维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5日9时08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水电路汶水东路口执勤时,看见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EXXXXX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水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汶水东路路口北约30米处时,在最左侧车道信号灯显示为红色叉形(禁止通行)情况下驶入该车道。因申请人涉嫌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车道信号灯表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并对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名。现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8月25日的《处罚决定书》(留存联);
2、被申请人提供的民警执法工作情况(附视频光盘);
3、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监控视频;
4、被申请人提供的道路示意图和照片。
本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本案中,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执法时的视频资料、电子监控视频、道路示意图及照片等可以认定,事发时,水电路汶水路路口北向南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机动车依次排队等候通行。最左侧可变车道信号灯显示红色叉形禁止通行状态,此时,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从后方向左穿越黄色实线,借可变车道穿插至前方,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并对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当时道路拥堵,其是穿越直行车流,没有不按照交通信号行驶。对此本机关认为,可变车道的红色叉形灯属于交通信号灯的一种,申请人在行驶时确已驶入了禁止通行的车道。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编号:310109-17112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事实条例》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