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企业提交的代理记账资格注销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条件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 |||||
准予下列企业注销代理记账业务,生效日期为注销日期。 | |||||
序号 |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 负责人 | 办公地址 | 注销日期 | 许可证编号 |
1 | 上海汇付金通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包雯骏 |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851号342-H | 2023年4月28日 | DLJZ31010920200013 |
如果对该许可决定有异议,请与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会计科联系,联系电话:021-25658182。 | |||||
公示期:10天 | |||||
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 | |||||
2023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