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群众来访须知公布如下:
(一)来访人应当通过安检设备并自觉配合安检人员查验确认后方能进入接待大厅。
(二)来访人需依次排队登记,自觉出示本人身份证,经工作人员查验、登记并领取候访号码后,等候叫号。
(三)叫到号的来访人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室反映信访事项。接待完毕,应自觉离开,不得在接待场所滞留。
(四)来访人属集体上访且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五)来访人身份证每个接待日只能登记一次,如有多个问题,可向同一接待人员反映,由其记录后经后台统一操作,转交相关责任部门。
(六)来访人如反映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窗口提出。
(七)来访人如反映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八)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来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来访人应当保持接待场所干净整洁,不得高声喧哗,损坏公物按原价赔偿。
(十)来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十一)来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请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十二)来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