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复查。
二、申请人本人提出复查申请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复查申请的, 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出复查申请,须提供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等;
2、对原办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表示不服并明确提出复查请求;
3、申请复查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和代理人(如有)的签名或盖章。
四、邮寄送到的复查申请书,提出复查申请的时间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当面送交的复查申请书,提出复查申请的时间以区信访办收到该申请书的日期为准。
五、提出复查申请,须提供原办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人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提出复查申请,应提供于该信访事项相关的各种证据材料。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