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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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5月计划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2家(5月1日至31日)。现将执法对象和相关要求公示如下:
一 、执法对象名录(共12家)
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
上海德凯仪器有限有限公司
上海曲阳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
上海置汇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虹建加油站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天宝加油站
上海美博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安装工程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上海嘉才财贸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上海心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三、执法告知
1、安排人员配合现场检查
执法检查将采取“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工作模式,请被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一线岗位员工到场配合检查,并请主要负责人简要介绍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2、准备相关台账资料
安全生产工作记录类(包含但不限于)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落实情况,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的结合实际的15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危险物品经营、使用的。
3、认真开展自查
执法检查前,请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的,请详细记录并列入整改计划。
四、执法事项
为切实减少入企检查频次,严格实施“综合查一次”检查要求,按照“行业领域+风险标签”模块化分组,开展计划检查。区应急局结合企业实际,对下列事项开展抽查。
(一)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1)生产经营单位综合类执法事项(44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对资金投入保障的监督检查;
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的监督检查;
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监督检查;
对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培训时间的监督检查;
对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对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报废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的监督检查;
对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
对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监督检查;
对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监督检查;
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
对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且保持安全距离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符合疏散要求,禁止锁闭、封堵的监督检查;
对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检查;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监督检查;
对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管理协议和发包方统一协调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向承包、承租单位告知安全生产基础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将常驻本单位作业的承包单位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统一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如实报告承包、承租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执行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监督检查;
对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设置明显标志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及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监督检查;
对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作业场所设置的通信、报警装置的监督检查;
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的监督检查;
对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监督检查。
(2)危险化学品经营(加油站)企业(22项)
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考核合格的监督检查;
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监督检查;
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的监督检查;
对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监督检查;
对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的监督检查;
对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的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
对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对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监督检查;
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运输工具的加油站设置紧急切断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或者采用阻隔防爆、油气回收技术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的监督检查(查封或者扣押物品和查封场所的行政强制);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的监督检查(扣押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督检查;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定期检查、检测的监督检查。
(3)轻工企业(11项)
对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监督检查;
对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监督检查;
对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监督检查;
对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监督检查;
对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监督检查;
对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监督检查;
对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生产企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审批制度,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监督检查;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监督检查。
(4)商贸企业(7项)
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监督检查;
对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对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充电桩、电梯等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的监督检查;
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隶属关系、行业领域、规模等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监督检查;
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监督检查;
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监督检查;
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监督检查;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监督检查。
(5)安全培训机构(4项)
对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条件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培训机构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6)近三年事故(2项)
对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二)风险标签
(1)有限空间作业(12项)
对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的监督检查;
对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监督检查;
对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要求、审批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
对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监督检查;
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标志的监督检查;
对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的配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监督检查;
对有限空间辨识、防范措施、管理台账的监督检查;
对有限空间作业配备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监督检查;
对有限空间作业开展专题安全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监督检查;
对有限空间作业按要求通风和气体检测的监督检查。
(2)特种作业人员(2项)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或使用伪造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监督检查;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监督检查。
(3)非药品易制毒生产/经营企业(11项)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如实、及时备案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及时报告的监督检查;
对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方式的监督检查;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的监督检查;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如实或者按时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
请各生产经营单位仅接受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
如有疑问,请咨询:021-651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