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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惠政策了解一下

信息来源:虹口税务 发布时间:2023-11-01 【阅读次数: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小编整理了5个热点问答,一起来看看吧~

Q1: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Q2:什么是孵化服务?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Q3:什么是在孵对象?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Q4: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该如何享受该项政策?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Q5: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从什么时间开始可以享受该项政策?


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来源: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