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校及其他教育系统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虹口区教育系统限额以下修缮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实际情况将《虹教系统限额以下修缮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虹教系统限额以下修缮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虹教系统限额以下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
2026年2月5日
附件
虹教系统限额以下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虹口区教育系统限额以下修缮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虹口区教育卫生建设项目管理模式改革实施办法》和《虹教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虹教系统所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职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开展100万元以下,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包含新、改、扩项目、加固修缮项目、消防、运动场地、绿化等专项类的修缮工程项目。
二、参建单位
第二条 由事务中心按相关规定选取指派当年度限额以下项目代建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由教育局计财科参照相关规定,会同财务中心选取指派财务监理。代建单位配合建设主体单位选定项目其他参建单位。
第三条 塑胶场地修缮工程项目、应急抢修工程项目、绿化工程项目等专业性较强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事务中心按相关规定要求另行制定。
第四条 代建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相关招标、投标文件。
第五条 建设主体单位负责人对项目管理及项目经费的使用负直接责任。项目的立项、管理和验收支付等,必须遵循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做好相关的记录。
三、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原则及办法,参照《虹教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实行。应综合考虑学校长期发展规划,优先申报能够解决校内安全隐患的项目。项目资金必须坚持预算内使用原则,如遇特殊情况超出单位原有预算需要调整的项目,须按照《虹教系统基层单位专项项目申请管理办法》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 事务中心接到申报后,分类分年度做好拟修缮项目登记。
四、施工准备
第八条 现场踏勘。按照建设主体单位上报的项目,事务中心、财务中心、代建单位、建设主体单位一同进行现场踏勘。
第九条 研究决定。事务中心根据现场踏勘结果,排除涉及房屋结构变动、重复修缮等不符合实施条件的项目后,汇总上报教育局党委会议及局长办公会,经讨论研究通过后形成来年项目计划。
第十条 实施条件。建设主体单位必须在确认项目资金到位,且项目已由教育局党委会议及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或已完成新增项目流程后方可开始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启动前需由教育局计财科参照相关规定,会同财务中心选取指派的财务监理单位对项目概算进行初审。
五、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由建设主体单位、代建单位与相关参建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合同签订前,建设主体单位需在事务中心对所签合同进行报备。合同签订后,由代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部门或街道的备案。
第十二条 任务下达。事务中心将经教育局相关会议决定的年度修缮项目,编制《限额以下修缮项目项目任务书》。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任务布置会议,明确修缮任务和要求,适时下达开工指令。
第十三条 现场交底。事务中心向代建单位发出开工指令后,代建单位在施工现场组织项目建设主体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施工情况交底,对施工现场各方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明确相关责任。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和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四条 协商机制。事务中心督促代建单位每周组织召开建设主体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参加的工程例会,及时协调、解决修缮工程中出现的问题。代建单位及建设主体单位有义务及时将施工过程中与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有关的重要事项上报事务中心。
第十五条 进度汇报。代建单位及建设主体单位有义务及时将修缮项目的开工、停工、复工、完工、竣工,科目的变更及工作量的签证等重要节点及突发事项报告事务中心。总施工工期必须严格控制在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第十六条 施工监管。事务中心督促代建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做好项目管理的全部工作,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格做好建筑材料、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工程造价、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和居民群众沟通协调工作。
六、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现场施工结束后,由工程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报代建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召开项目竣工会,组织建设主体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由建设主体单位领导在《限额以下修缮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加盖公章。验收不合格的,立即重新返工,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关违约处罚。
第二十条 竣工备案。代建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竣工备案资料,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竣工备案证明,并报建设主体单位进行竣工资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 资料归档。代建单位督促和指导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做好合同文件、技术资料、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的整理归档工作,审核无误后及时归档。
七、审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审价。施工单位向代建单位上报工程经费结算资料,结算资料中必须有建设主体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确认。财务监理单位需在竣工备案两个月内完成工程审价工作。工程价款严格控制在合同价范围内,特殊情况需经严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费结算。代建单位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编制全部修缮项目汇总表和每一修缮项目经费结算表,修缮项目经费结算表必须经所有参建单位签字确认。
建设主体单位填写《工程进度支付申请表》、《工程其他费用支付申请表》(附件)、合同、财务监理审核意见书、发票、竣工验收单、决算审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无误后,方可支付。
八、项目销项管理与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价及经费结算后,建设主体单位需向事务中心报备销项。
第二十五条 事务中心对代建单位提供的全部修缮项目汇总表逐一进行认真审核,并向教育局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议汇报当年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于每年12月份,对当年度所有修缮参建单位进行认真评估,在仔细听取建设主体单位领导意见后,填制《工程施工后评估打分表》,综合分析参建单位服务质量并排序,对评分明显较低的单位须将具体原因形成情况说明通报事务中心及教育局计财科。
第二十七条 事务中心同时对代建单位进行评估,分析代建单位服务质量,提出对代建单位的考核意见,并结合考核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九、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限额以下修缮项目流程图
2.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
3.工程其他费用支付申请表
附件1
限额以下修缮项目流程图
附件2
附件3

虹口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6年2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