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教〔2025〕20号-虹口区教育局关于印发《虹教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小学、幼儿园、职校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将《教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结合单位实际认真研究执行。

特此通知。

 

 

虹口区教育

2025年11月28


附件

 

  虹教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虹口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虹府发〔2019〕6号)、《关于印发〈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虹财〔2019〕4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教育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教育单位”)。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和分类

第三条 教育系统的国有资产是指由教育单位控制、占有和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助的总和包括财政拨给教育单位的资产、教育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教育系统的国有资产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动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和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教育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本市及本区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国有资产报废处置流程

第九条 报废是指教育单位经相关部门审批与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本办法主要针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十条 报废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评估根据政府采购的管理要求,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完成资产评估服务的采购,评估公司做好报废资产的现场清点核实、录音录像、报废资产的残值评估等工作,并根据教育局审核部门及区财政局的审核意见出具评估报告。教育单位须配合做好资产报废评估相关手续,并留存录音录像等相关档案备查(至少保存5年)。

(二)教育单位申请报废。教育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提交相关材料至虹口区教育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中心”),并根据上一年度填报的报废计划(涉及撤并、搬迁、大修、整改的单位“一事一议),并结合资产使用及采购的实际情况,在每年2月底、4月底、9月15日之前,选择一次集中申请报废。涉及房屋土地资产、机动车辆的报废按《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意见》执行,处置时间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三)事务中心审核。事务中心根据教育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与区财政局共同到教育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对不符合报废要求的申报予以退回。

(四)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教育单位提交的报废申请,经事务中心审核汇总后报教育局上会作重大事项决策。

(五)资产账务处理。对于每会计年度处置资产账面价值累计在200万元以内的,由教育局作为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事务中心通知教育单位领取相关审批材料并要求其登录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审批结果进行资产账务处理,打印《资产处置登记表》后提交事务中心,再由事务中心报区财政局备案。对于每会计年度处置资产账面价值累计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经教育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批后,事务中心通知教育单位按审批结果进行资产账务处理,打印《资产处置登记表》。所有教育单位应在获得事务中心的通知后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完成资产核销,并做好相关资产账务的处理工作,最终由虹口区教育财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负责监督核实。

(六)会计账务处理。财务中心根据学校财产管理员资产系统入账后生成的“财务入账凭证”,按《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记入学校财务账。

(七)资产回收。教育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备案或审批完成后,事务中心委托具有相关物资回收资质的机构到教育单位对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回收,回收价格应不低于评估价格。教育单位留存有关回收凭证,由回收机构将回收所得转账至事务中心,再由事务中心统一上缴国库。完成资产报废处置的国有资产须在当年度年底前完成回收工作。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虹口教育事务一口受理表》,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及理由”栏位需写明是否完成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废资产的数量及金额,并且需注明:我单位确认本次申请处置的国有资产符合“账实相符”的资产管理要求。

(二)国有资产报废的书面申请(说明)函,加盖单位公章。

(三)《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有关国有资产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工程决算副本等凭据,加盖单位公章。

(五)专业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强制报废证明,及评估人员现场清点评估待报废资产的视频、照片等。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报废、核销手续的,应当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危房确认书等材料。

(七)本单位有关决定的会议纪要,加盖单位公章。

(八)第三方证明材料(具体要求根据区财政局的审核要求进行调整)。

1.无形资产。需有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服务等资质的公司出具无法继续使用的相关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家具类。需有家具维修资质的公司出具无法继续使用的相关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使用时间在10年以内的普通用电设备。需有电器维修资质的公司出具无法继续使用的相关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信息化设备。需有资质的系统集成商等公司出具无法继续使用的相关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乐器类。需有乐器维修资质的公司出具无法继续使用的相关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6.图书类。申请单位需提交图书报废的情况说明,附待报废图书照片和有资质的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处置流程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本办法主要针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育单位申请无偿调拨(不含教育局新购设备的调拨)。教育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提交相关材料至事务中心。在每年2月底、4月底、9月15日之前,选择一次集中申请调拨。通过公物仓申请调拨具体要求可参见《虹教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附件1)。涉及房屋土地资产、机动车辆的调拨按《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意见》执行,不受时间限制;由虹口区编制委员会核发撤销编制的学校,除房屋土地外,其资产在完成报废手续后,剩余的全部调拨至其并入单位进行接收。

(二)事务中心审核。事务中心根据教育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资产调拨所产生的拆装费及运费由调入方与调出方自行协商。

(三)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教育单位提交的无偿调拨申请,经事务中心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局上会作重大事项决策。

(四)资产账务处理。对于每会计年度处置资产账面价值累计在200万元以内的,由教育局作为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事务中心通知调入、调出单位领取相关审批材料并要求其登录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审批结果进行资产账务处理,由调出单位打印《资产处置登记表》。对于每会计年度处置资产账面价值累计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经教育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批后,事务中心通知调入、调出单位按审批结果进行资产账务处理,由调出单位打印《资产处置登记表》。调入单位需在调出单位完成资产账务处理后再进行调整,调出单位将资产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移交至调入单位。所有教育单位应在获得事务中心的通知后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完成资产核销或登记,并做好资产相关账务的处理工作,最终由财务中心负责监督核实。

(五)会计账务处理。财务中心根据学校财产管理员资产系统入账后生成的“财务入账凭证”,按《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记入学校财务账。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虹口教育事务一口受理表》,加盖调出单位公章。

(二)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申请(说明)函,加盖单位公章。

(三)加盖调入及调出方公章的《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有关国有资产清单;涉及调拨的拆装费、搬运费由调入方和调出方自行协商。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车编证、行驶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加盖调入单位公章。

(六)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而调拨资产的,应当提供编制、人事等部门的相关批准、决定文件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报告等材料。

(七)调出方有关决定的会议纪要,加盖单位公章。

(八)其他相关材料。

国有资产报损流程

第十五条 报损是指对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六条 报损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教育单位申请报损。教育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提交相关材料至事务中心。在每年2月底、4月底、9月15日之前,选择一次集中申请报损。涉及房屋土地资产、机动车辆的报损按《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意见》执行,不受时间限制。

(二)事务中心审核。事务中心根据教育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教育局审核。教育单位提交的报损申请,经事务中心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局上会讨论。

(四)资产账务处理。对于每会计年度处置资产账面价值累计在200万元以内的,教育局上会讨论通过后,由教育局作为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事务中心通知教育单位领取相关审批材料并要求其登录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审批结果进行资产账务处理,打印《资产处置登记表》后提交事务中心,再由事务中心报区财政局备案。对于每会计年度处置资产账面价值累计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经教育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批后,事务中心通知教育单位按审批结果进行资产账务处理,打印《资产处置登记表》。所有教育单位应在获得事务中心的通知后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完成资产核销,并做好相关资产账务的处理工作,最终由财务中心负责监督核实。

(五)会计账务处理。财务中心根据学校财产管理员资产系统入账后生成的“财务入账凭证”,按《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记入学校财务账。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虹口教育事务一口受理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国有资产报损的书面申请(说明)函,加盖单位公章。

(三)《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有关国有资产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四)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本单位有关决定的会议纪要,加盖单位公章。

(六)专项鉴证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七)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2)。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和备案

第十八条 属于教育局授权事务中心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事务中心承担审批责任。各基层教育单位事务中心应严格按照前述审批流程业务开展材料申报和审核,并将有关文件专项保管及备查。

第十九条 教育单位每个自然年内资产处置总额200万元内的部分,由教育局审批并发函报区财政局备案;资产处置超过总额200万元(含)的部分由教育局发函报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涉及房屋土地资产和机动车辆的,报区机管局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复审并向区政府报批。

第二十条 备案文件包括:

(一)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国有资产处置的(说明)函

(二)单位加盖公章的《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申请表》及有关国有资产清单、《资产处置登记表》、《收益登记单》。

(三)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批复书》

(四)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申请资产处置备案的正式文件。

第七章 国有资产使用的年限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本市及本区针对部分国有资产使用年限已作出明确规定的(附件3),如汽车、房屋、部分专用设备、电器设备等,教育单位使用设备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按有关规定必须报废不允许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其他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能够继续使用的资产,教育单位应当对其运行维护成本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应该继续使用。

第八章 建立定期清理盘点和资产记账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教育单位应建立资产的定期清理盘点机制,在每年的年中和年末各组织一次集中盘点。各单位需及时摸清资产家底,通过单位内部挖潜、部门内部调剂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存量资产满足新增资产配置需求。单位暂时无法盘活利用的资产,应按照虹教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要求及时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教育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对购置、转移、报废的资产履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如实做好资产的添置、核销等账务处理,准确反映资产的实际情况,真正做到资产的情况清楚、账实相符。

第九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教育单位国有资产的教育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教育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办法由虹口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虹口区教育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虹教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虹教事务〔202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虹教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

2.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证据”申办

材料

3.2025年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

标准

(此标准按虹口区财政局每年的发布内容为准)              


附件1

 

虹教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推动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利用,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资〔2024〕14号)、《关于印发〈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虹财〔202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虹教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虹教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管理,是指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可调剂资产,以及共享共用资产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统一管理、调配和处置。

第三条 公物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促进公物仓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

(二)加强存量资产盘活,提高公物仓资产利用效益。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推动公物仓管理高效便捷。

(四)加强财会监督,约束公物仓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条 公物仓管理主要包括资产入仓、资产在仓、资产调剂使用、资产共享共用和资产退仓等管理行为。

第五条 公物仓管理涉及的资产主要包括虹教单位依法取得或者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包括货币性资产,有关资产的权属应当合法、清晰、完整。虹教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不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虹教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财政局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区机管局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和机车动辆有关管理事项,对公物仓中的集中管理资产进行具体管理。

第八条 区教育局作为区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仓资产进行部门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部门落实公物仓管理制度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负责督导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政策。

(三)按照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职责分工,对涉及本部门的公物仓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四)配合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做好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五)接受区财政局、区机管局的监督、指导,做好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公物仓管理问题。

第九条 虹教单位负责本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是:

(一)将本单位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及时纳入公物仓管理。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新增资产配置需求,优先查询、匹配和选用公物仓资产。

(三)做好公物仓资产的调配使用、共享共用、退仓等公物仓管理工作。

(四)整改本单位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管理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资产入仓管理

第十条 除国家和本市、本区另有规定外,虹教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发生如下情形的,有关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闲置、长期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机构调整、办公场所变动、业务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单位不再继续使用但仍具备良好使用状态的资产。

(三)因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项目新增的,已使用完毕但仍具备良好使用状态的资产。

(四)由虹教单位建设或购置,面向社会开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

(五)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虹教单位房屋资产及集中管理的家具、用具、设备等。

第十一条 除面向社会开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外,虹教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有关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十二条 虹教单位的资产由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十三条 虹教单位应建立存量资产定期盘点清理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可盘活利用资产并纳入公物仓管理;应结合资产年报编制等专项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好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可盘活利用资产集中入仓工作;应主动归集整理本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项目的新增资产或者因办公场所变动、业务调整等原因而不再继续使用的资产,及时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二节 资产在仓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在仓管理期间,尚未实现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的,资产权属关系保持不变,仍由拥有该资产的虹教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虹教单位的新增资产配置需求,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优先查询、匹配和选用公物仓资产;经查询无法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根据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其他资源满足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需求。

第十六条 公物仓在仓资产的查询、匹配按以下规定程序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

(一)申请查询:虹教单位在涉及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和执行时,应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出资产查询申请,注明所需资产的类别、规格型号、数量等具体要求。

(二)系统匹配: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将同类资产信息推送给申请单位进行选择匹配。申请单位经确认拟使用公物仓资产的,转入公物仓资产调剂使用管理程序;申请单位确定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审核同意。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无同类资产信息推送的,申请单位的公物仓在仓资产查询办结终止。

(三)结果显示:公物仓资产的查询、匹配工作结束后,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按管理程序生成《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在仓资产查询结果选用确认单》。《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在仓资产查询结果选用确认单》是审核、监督检查单位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执行时落实公物仓管理制度情况的重要管理依据。

第三节 资产调剂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公物仓资产的调剂使用主要包括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公物仓资产调剂使用和区机管局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包括重大会议活动新增的保障资产等)的调剂使用两类管理方式。

公物仓资产中的房屋、土地资产一般通过租(借)用或者调配方式调剂使用,其他资产一般通过无偿划转、租(借)用方式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虹教单位之间的公物仓资产调剂使用按以下规定程序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

(一)无偿划转:申请调入公物仓资产的虹教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启动公物仓资产无偿划转程序。经申请调入公物仓资产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公物仓资产调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线确认同意后,区财政局和区机管局按照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政策所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进行公物仓资产无偿划转的在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生成《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作为办理公物仓资产无偿划转有关后续工作的依据。

(二)租用、借用:申请租用、借用公物仓资产的虹教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启动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程序。经申请租(借)入资产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租(借)资产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线确认同意后,区财政局和区机管局按照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政策所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进行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的在线审核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生成《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作为办理公物仓资产租(借)用有关后续工作的依据。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区级主管部门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规定,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电子印章对公物仓管理事项进行线上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二十条 公物仓资产调剂使用审批完成后,虹教单位应按照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资产移交、出租(借)合同订立和账务处理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物仓资产调剂给非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公教单位应在办理公物仓资产退仓手续后,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相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机管局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的调剂使用,按照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采用调配、租(借)用或者无偿划转等方式开展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的调剂使用,主要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家具等。

第四节 资产共享共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物仓资产的共享共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管理方式:

(一)盘活利用本单位建设或购置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在满足本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同时,面向其他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放资产的使用权,提供资产共享共用服务。

(二)循环利用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不定期、多批次响应和保障本区突发性任务、组建临时机构的办公需要。

(三)针对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项目新增的资产开展循环利用,为以后年度举办会议和活动提供资产保障服务。

公物仓资产的共享共用一般采用租(借)用方式,不转移资产权属。

第二十四条 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管理由相关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区机管局按照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组织开展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的共享共用管理。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项目新增资产的共享共用管理由相关虹教单位按照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定期统计汇总公物仓资产的共享共用管理情况。虹教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管理情况由区财政局与区教育局、区科经委定期共享相关管理信息数据。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的共享共用管理情况由区机管局定期统计汇总并报送。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项目新增资产的共享共用管理情况,由相关虹教单位定期统计汇总并报送。

第五节 资产退仓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物仓资产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退出公物仓管理。

(一)长期无法实现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的。

(二)不能保持良好使用功能和状态的。

(三)发生盘亏、毁损、灭失等情况的。

(四)发生产权变动的。

(五)单位需要自行使用的。

(六)拟实施除本办法之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的。

(七)其他应当退出公物仓管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虹教单位应当按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程序,及时将有关资产退出公物仓。

第二十八条 虹教单位的资产由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后退出公物仓。

第二十九条 资产退出公物仓后,相关虹教单位应当按照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的使用、处置管理。

第四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资产管理子系统中维护完善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以公物仓资产卡片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对公物仓管理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应逐步推进与其他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夯实财政资源统筹的信息化基础。

第三十二条 虹教单位应按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规范操作公物仓管理涉及的资产管理事项;同时,做好本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的基础信息维护,保障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机管局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区教育局应建立落实公物仓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做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虹教单位经监督检查发现,在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应当按照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结果。

第三十六条 虹教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区财政局督促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予审核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并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资产配置时,未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公物仓资产调剂、无偿划转、租(借)用等审批手续的;

(四)对公物仓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虹口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虹教系统公物仓管理实施办法》(虹教基建〔2024〕2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证据”

申办材料

 

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失账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 认真清理调查、取得合法证据的基础上实施。

一、固定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2.发生损毁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

3.发生丢失、被盗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相关处警证明;

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5.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6.其他足以证明固定资产确实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债务单位(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2.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清算报告和清算完毕证明;

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5.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6.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7.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8.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9.现金发生事实损失时,经取得确凿、有效的证据,可以转入其他应收款进行核销,但必须提供下列证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基准日的记录);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其他资料等。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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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5年11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