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教〔2024〕38号-关于印发《虹口区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相关单位:

现将《虹口区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虹口区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虹口区教育局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

 

虹口区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作办学行为,保障区域合作办学质量,提升教育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办学的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高等院校、教科院所、中小学、幼儿园等。

    第三条  合作办学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于促进区域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从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赢发展的原则,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 合作协议

第四条  在启动合作办学项目之前,双方应经过深入协商,对办学的合作宗旨、合作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明确的共识。

第五条  为确保合作的稳定性和法律效力,双方需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含框架协议、备忘录等)。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保障机制、合作期限、违约责任、解除条件等必要事项,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合作协议签订前须经律师合法性审核,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党委会审议通过,区分管领导审阅同意。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作协议或重大合作办学事项签订前还须经区委书记专题会或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合作协议的签订、变更或终止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

第七条  合作协议作为合作办学的基础文件,应及时归档,妥善管理,后续所有工作均须严格遵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合作协议期满,原则上须提前半年确定后续合作办学意向。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九条  合作办学的双方原则上应共同设立合作办学管委会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下设合作办学办公室,合作协议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合作办学管委会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作为决策机构,负责合作办学的战略规划、重大决策、项目推进。

第十一条  合作办学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合作事项及任务举措的实施落地。该办公室原则上设立在合作项目中便于日常管理和协调的一方,确保工作的高效推进。

第四章 运作机制

第十二条  合作办学的双方应按照合作协议相关条款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协议内容落地落实。

第十三条  合作办学管委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审议合作办学年度目标任务、预算绩效、重点工作等重大事项,研究重点工作的实施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合作办学重难点问题。合作办学办公室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加强日常管理,推进各项举措有效施行。

第十四条  针对特定议题或突发事件,合作办学管委会或合作办学办公室可召开专题会议,集中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建立区属合作办学单位学年度述职制度。每年7月,合作办学单位应向党委会和教育局提交合作办学学年工作总结和新学年工作计划。合作办学相关学校的书记和校长向党委会和教育局作学年度述职报告。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办学学校校级干部的配备,须根据区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由合作双方依据协议协商确定,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

第十七条  区教育局对学校在编教职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对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第十八条  对学校建设特色学科所需师资,区教育局在系统内统筹协调予以支撑,确保教师招聘计划和编制使用。教师公开招聘由区教育局统一开展,依据虹口区教育系统教师招聘相关文件实施。

第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计划单列,随到随聘。高层次人才引进按照虹口区教育系统关于引进高层次、高学历人才工作的相关文件实施。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  学校要建立适应开展合作办学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改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发挥合作办学双方的资源优势和专业优势,为学校量身打造符合基础教育特点的特色课程和特色项目,并对特色课程、项目的开发、实施以及配套资源平台等给予全方位支持与保障,指导学校开展特色课程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制定具有合作办学特点的学生培养计划,为学生提供多元的学习发展通道,努力培养学生成为具有自主发展意识、正确价值取向、崇尚人文精神、素养发展平衡的人,学生今后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创新人才的培育打下坚实基础。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办学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区教育局在收到合作方提出的付款申请后,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设立的合作项目,纳入学校单位预算管理。年初相关学校须制定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协议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包括项目名称、实施计划、资金安排等,并做到专款专用,独立核算。项目资金当年执行完毕,不得结转。

第二十五条  合作办学学校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优先支持保障合作办学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为学校提供优质的硬件设施和教育环境。学校在进行修缮维护、装饰装修等校园设施建设与升级,按照教育局基建管理办法相关文件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区教育局提供房屋用于合作办学使用,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配置上优先满足,并从资产配置、管理、处置等方面为合作办学学校提供全方位指导和支持,具体参照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日常管理由合作办学双方共同负责。

第九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将合作办学评价工作纳入虹教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学年绩效评估和校级领导干部学年考核。办学成效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九条  建立合作办学的监督机制,区教育督导部门在原有的虹口区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指标中增加观测点,评价合作办学的成效,形成合作办学督导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合作办学双方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和解决合作办学中出现的问题。鼓励家长、学生和社会各界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价,不断提升合作办学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虹口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虹口区内的合作办学。除执行本办法外,亦应执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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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