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校及其他教育系统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虹口区教育系统限额以下修缮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实际情况将《虹教系统限额以下修缮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虹教系统限额以下修缮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虹教系统限额以下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
虹教系统限额以下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虹口区教育系统限额以下修缮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虹口区教育卫生建设项目管理模式改革实施办法》和《虹教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限额以下修缮工程项目是指经费需求在100万元以下,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修缮类工程项目,不包含新、改、扩项目、加固修缮项目、消防、运动场地、绿化等专项类修缮项目。本办法仅适用限额以下修缮工程项目。
二、参建单位
第二条 由事务中心按相关规定确定代建单位后,代建单位配合建设主体单位选定项目其他参建单位。
第三条 塑胶场地修缮工程项目、应急抢修工程项目、绿化工程项目等专业性较强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事务中心按相关规定要求另行制定。
第四条 代建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相关招标、投标文件。
三、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原则及办法,参照《虹教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实行。
第六条 事务中心接到申报后,分类分年度做好拟修缮项目登记。
四、施工准备
第七条 现场踏勘。按照项目申报单位上报的项目,事务中心、财务中心、代建单位、设计单位一同进行现场踏勘。
第八条 方案编制。事务中心、财务中心、申报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共同遴选、汇总修缮项目,根据轻重缓急编制修缮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由事务中心牵头拟定实施修缮项目名册,编制方案概算。
第九条 经费审核。代建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投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底,投资监理单位依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计算审核经费需求最高限额。经计财科(财务中心)评审后,交由事务中心统一汇总。
第十条 研究决定。事务中心根据合理需求和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汇总组成修缮类项目,明确各修缮项目需求单位、建设必要性、经费需求金额,审核汇总后集中上报教育局,经教育局党委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具体修缮项目和所需经费金额。
五、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由建设主体单位、代建单位与相关参建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合同签订前,建设主体单位需在事务中心对所签合同进行报备。合同签订后,由代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部门或街道的备案。
第十二条 任务下达。事务中心将经教育局相关会议决定的年度修缮项目,编制《限额以下修缮项目项目任务书》。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任务布置会议,明确修缮任务和要求,适时下达开工指令。
第十三条 现场交底。事务中心向代建单位发出开工指令后,代建单位在施工现场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施工情况交底,对施工现场各方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明确相关责任。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和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四条 协商机制。事务中心督促代建单位每周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参加的工程例会,及时协调、解决修缮工程中出现的问题。代建单位按月向事务中心汇报各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自行实施项目现场质量、安全及施工进度情况。
第十五条 修缮项目的停工、复工、完工、竣工,科目的变更及工作量的签证,应及时报告事务中心。总施工工期必须严格控制在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第十六条 施工监管。事务中心督促代建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做好项目管理的全部工作,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格做好建筑材料、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工程造价、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和居民群众沟通协调工作。
六、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现场施工结束后,由工程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报代建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召开项目竣工会,组织项目申报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由项目申报单位领导在《限额以下修缮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立即重新返工,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关违约处罚。
第二十条 竣工备案。代建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竣工备案资料,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竣工备案证明,并报建设主体单位进行竣工资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 资料归档。代建单位督促和指导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做好合同文件、技术资料、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的整理归档工作,审核无误后及时归档。
七、审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审价。施工单位向代建单位上报工程经费结算资料,结算资料中必须有项目申报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确认。投资监理需在竣工备案两个月内完成工程审价工作。工程价款严格控制在合同价范围内,特殊情况需经严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费结算。代建单位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编制全部修缮项目汇总表和每一修缮项目经费结算表,修缮项目经费结算表必须经所有参建单位签字确认。
八、项目销项管理与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项目审价及经费结算后,项目申报单位需向事务中心报备销项。
第二十五条事务中心对代建单位提供的全部修缮项目汇总表和每项修缮项目结算表逐一进行认真审核,并向教育局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议汇报当年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于每年12月份,对所有修缮参建单位进行认真评估,在仔细听取修缮申报单位领导意见后,填制《工程施工后评估打分表》,综合分析参建单位服务质量并排序,提出淘汰意见交由事务中心审核,对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七条 事务中心同时对代建单位进行评估,分析代建单位服务质量,提出对代建单位的考核意见,并结合考核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九、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虹教〔2023〕57号《虹教系统限额以下修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自本通知实行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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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