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教〔2024〕34号-关于印发《虹教系统应急抢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校及其他教育系统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虹口区教育系统应急抢修工程项目管理流程,提高效率。根据实际情况,虹教系统应急抢修工程管理办法》继续执行。现将虹教系统应急抢修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虹教系统应急抢修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

 

虹教系统应急抢修工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虹教系统应急抢修工程项目管理流程,提高效率,结合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虹教系统应急抢修工程项目指虹教系统所属房屋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影响单位安全、教学、生活,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应急抢修工程项目。

二、规范程序

第二条 各单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以电话、微信线上平台等形式上报虹口区教育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中心”)事务管理科或基建管理科;

第三条 应急抢修项目必须填报《虹口教育事务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业务申请表》。事务中心接到报修后,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批示是否进行抢修。如遇情况特别紧急时,事务中心可边组织抢修,边报分管领导,业务申请表可后续报送;

第四条 抢修单位经过公开招投标产生,在每年第四季度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公开招标产5家抢修单位,负责第二年度的应急抢修。

第五条 抢修单位接到任务后,人员和机械必须及时到达现场开展抢修抢险工作;

第六条 应急抢修项目施工前,应当先签订合同、安全协议、廉洁协议。若因情况紧急不能及时签订合同的,可以先施工,3日内补签合同;

第七条 应急抢修项目抢修结束,由学校进行项目验收,并确认抢修单位提供的具体抢修项目工程量清单和费用。

第八条 应急抢修项目具体工作内容经学校确认后,由事务中心组织审价单位进行审价;

第九条 每年年终由事务中心向教育局汇报应急抢修项目情况汇总,大型抢修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 基建管理科应当加强应急抢修项目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

第十一条 抢修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同时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虹教〔2023〕59号《虹教系统应急抢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自本通知实行之日废止。

 

附件:1.虹教系统应急抢修项目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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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10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