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教〔2024〕33号-关于印发《虹教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校及其他教育系统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虹口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实际情况将《虹教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虹教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虹教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    

20241024    

 

附件

 

虹教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提高虹口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建设程序,规范管理行为,强化过程监管,发挥管理效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虹口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虹口区教育局下属各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实施建设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决策、经济适用、安全有限”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虹口区教育局下属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正常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修缮维护、装饰装修、校园文化建设等适用本办法。

涉及变动主体结构的工程和新、改、扩项目,以及涉及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区或优秀历史建筑、应急抢修、专项改造等项目适用本办法,按照本市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申报

项目时需遵循以下规定:

(一)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可根据当年财政资金情况向事务中心申项目。

幼儿园、小学当年项目单项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初中、高中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当年项目单项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每所教育单位的每个校区,在统一申报并落实经费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可分别申报实施一个项目。同一时间、同一地址不得同时申项目,管理校区在三个及以上的学校或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每年上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四个。

如各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需要使用超过上述限额的自有资金实施项目的,由事务中心统一实施项目,并由各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支付项目经费。

(二)虹口区教育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中心)根据各学校申报项目的轻重缓急及必要性,结合年度教育教学需求及历年修缮情况进行梳理,并报区教育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确定基建项目。

第五条  项目管理

(一)科学决策原则。项目规划、立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三)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

(四)质量安全第一原则。所有参与建设管理的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观念,确保基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造价管理原则。所有参与建设管理的部门,在保证质量的同时,各负其责,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最大程度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主体是事务中心(含代建方)和符合相应条件的学校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一)事务中心

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事务中心根据《虹教系统限额以下修缮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项目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事务中心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一家具备相应资质能力,信誉好、服务优、收费合理的单位履行代建职能。

(二)区教育局下属各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具备相关工程建设管理能力的学校根据《虹教系统限额以下修缮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第七条  项目建设主体基本职责

(一)事务中心

事务中心按照各级规章制度规定落实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工作,具体承担权限范围内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各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事务中心各类规章制度并设置相应归口管理科室。同时对有需要的学校进行工程建设方面的指导。

(二)区教育局下属各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各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负责教育局授权范围内的本校建设项目具体工作,严格按照《虹教系统限额以下修缮项目管理办法》实施项目,确保项目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与控制

第八条 查勘、设计

1. 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虹教系统限额以下修缮项目管理办法》实行。

2. 项目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事务中心会同代建单位、设计单位、需求单位一起进行现场查勘后编制设计方案,并征求需求单位分管局长的意见,重点项目向主要领导汇报。

第九条 招标管理

(一)施工单位确定

1. 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虹教系统限额以下修缮项目管理办法》选取。

2. 项目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审核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评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可授权委派专业代表1人参与评审。

(二)勘察、设计、监理、代建单位确定

项目需要勘察、设计、监理及代建的,根据项目规模,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施工过程管理

(一)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虹教系统限额以下修缮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项目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需向相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2.项目建设主体应严格落实质量、安全工作,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等。

3.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施工和验收,禁止擅自修改、偷工减料。

4.项目建设主体可采用聘请专家、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加强重大、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关键部位施工方案审查,集智攻关解决工程建设关键技术工艺等难题。

5.当施工中出现施工管理人员、材料、机械、方法、环境等异常情况或出现较多质量问题,不能达到合同质量或规范的要求时,项目建设主体应会同项目监理机构采取下达停工令,依据合同推迟付款、暂扣工程款、罚款、终止合同等必要措施和手段。

6.当工程进度严重偏离计划时,项目建设主体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组织有关单位分析原因,召开各方协调会,研究应采取的措施,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加大人员机具投入、延长施工作业时间以及改进施工工艺,引入先进技术等措施,消除工期影响,保证合同约定目标的实现。若工期延误不能完全消除时,应依据合同条款向有关责任单位索赔。

7.项目建设主体应严格变更签证管理,有效控制造价变动,规范现场变更及签证管理,凡涉及造价变动较大的变更签证要及时组织造价专业人员审核清理价格变动情况,说明对造价的影响和预估,以及调剂、平衡费用措施,要先批后干,签量不签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日常检查

局安全办在假期阶段按10%比例随机抽取对建设项目工地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事务中心每月对建设项目工地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各建设主体单位每周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上报事务中心。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需及时整改并作出回复。学校作为建设主体,如发生严重问题,2年内不得申自行实施的项目。

(一)建设主体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施工单位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

(二)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安全的宣传、教育、检查、整改工作。

(三)施工现场需动火的工作,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有效期内动火证和特殊工种操作证。施工区域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当清除周边易燃物,并落实防护措施,监护人员要做好监护工作。

(四)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落实文明施工专项措施。施工现场应采用硬质围档进行全封闭连续设置,围档应连续、整洁、牢固,围档的颜色应一致。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施工铭牌,并应公示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受监部门、施工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标牌制作、标挂应规范整齐,字体工整。

(五)加强人员住宿管理,施工区域严禁设置工人宿舍;建筑垃圾应及时袋装化处置,易扬尘类建材应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同时也需做好噪声污染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一)限额以下修缮项目,根据《虹教系统限额以下修缮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公开招标项目,根据项目类型,由事务中心向各委办局、监管部门提出申请,会同使用单位及参建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取得竣工备案证书。项目资料由事务中心统一归档。

归档资料中需保留项目实施前和实施后的照片资料。

第十三条 审价结算

(一)限额以下修缮项目,根据《虹教系统限额以下修缮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公开招标项目:由项目投资监理单位依据规定进行项目结算审价,需在6个月内完成审价工作。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

代建单位于项目完工后会同事务中心、计财科(财务中心)、项目使用单位综合分析参建单位服务质量并排序,提出淘汰意见交由事务中心汇总,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五条 通报机制

每年由局安全办汇总检查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以事务中心为建设主体的项目资金支付分为国库直拨和授权支付两类。国库直拨流程依据区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授权支付流程依据区教育局计财科(财务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以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为建设主体的项目资金支付流程以局计财科(财务中心)或各单位资金支付内控流程执行。

附则

第十八条 涉及变动主体结构的工程和新、改、扩项目,以及涉及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区或优秀历史建筑、应急抢修、塑胶场地、绿化、市政配套等其他专项工程类项目按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下发《上海市虹口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区发展改革委下发的《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内容如有变动,本办法也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若本办法与国家、上海市、虹口区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上海市、虹口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虹教〔2023〕56号《虹教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自本通知实行之日废止。

 

 

 

 

 

 

 

 

 

 

 

 

 

 

虹口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10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