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校及其他教育系统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修缮管理,确保塑胶场地符合国家和本市质量、安全、环保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保障师生身体安全和健康。根据实际情况,《虹教系统塑胶场地修缮项目管理办法》继续执行,现将《虹教系统塑胶场地修缮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虹教系统塑胶场地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
虹教系统塑胶场地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修缮管理,确保塑胶场地符合国家和本市质量、安全、环保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保障师生身体安全和健康,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发〔2019〕49号)和《关于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规〔2018〕5号)的精神,加强本区学校塑胶场地建设的全过程管理,研究制订本区学校塑胶场地建设实施办法,确保学校塑胶场地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各项标准。
一、组织保障
第一条 为推进本区学校塑胶场地建设工作,由虹口区教育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条 塑胶面层原材料和成品检测工作,公办学校项目委托主体为施工合同签订方,民办学校项目委托主体为学校,新建公建配套学校项目委托主体为建设单位。
二、具体任务
第三条 项目申请。以“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建设原则,学校根据场地现状并结合教育教学实际需求,向事务中心提交申请。
第四条 项目审核。事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对提交申请的学校进行现场踏勘,以“分缓急、保安全”的原则核实项目的必要性和工程量,并制定方案和估算投资金额。经教育局研究决定后,确定建设项目名单、项目内容、投资金额、施工周期等。
第五条 施工单位选取。
1.政府采购限额20万以下塑胶场地修缮项目,通过三方比价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取参建单位。
2.政府采购限额以20-100万塑胶场地修缮项目,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招标参建单位。
3.政府采购限额以100-400万塑胶场地修缮项目,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实施,选取参建单位。
4.政府采购限额以400万以上塑胶场地修缮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第六条 信息公示。建设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招投标程序,确定项目参建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中明确面层原材料、性能、质量、安全等技术指标;明确面层原材料和成品检测标准和内容;明确检测未能达到标准的违约责任。在塑胶场地建设过程中,将建设内容、施工企业、原材料供应商、原材料清单、施工周期等主要信息主动公示;成品通过检测后,将相关检测合格报告主动公示。
第七条 施工要求。加强施工企业施工过程管理,严格要求施工企业根据施工规范,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塑胶场地建设项目符合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严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塑胶场地面层施工所用原材料应与施工承包合同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严禁添加原材料清单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质量监督。塑胶场地面层施工前,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合格证明、供货凭证等资料进行复核。在复核的基础上,事务中心组织学校、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家委会代表对面层原材料现场见证取样封存,送经获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的机构检测,符合本市有关要求后,方可施工。未能达到要求的按违约处理。
第九条 成品检测。塑胶场地面层铺设完工并满足检测条件后,事务中心组织学校、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家委会代表现场见证,挖取塑胶场地面层成品样品封存,送经获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的机构检测。首次检测不合格的项目,按照“一次复检”原则,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检测,仍不合格的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罚追责。
第十条 竣工验收。按相应检测标准检测合格的项目,由事务中心组织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塑胶场地验收后,事务中心按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办理结算手续,编制决算报告后送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价,审价结束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加强监管
第十二条 建立“学校塑胶场地施工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使用假冒、劣质原材料的施工企业和材料供应商列入“黑名单”,追究其赔偿责任,不再接受其投标行为。并将“黑名单”上报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四、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虹教〔2023〕58号《虹教系统塑胶场地修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自本通知实行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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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