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文件
虹教党〔2021〕23号
关于印发《虹口区教育工作党委、虹口区教育局关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校及其他事业单位: 经虹口区教育工作党委党委会议讨论,已通过《虹口区教育工作党委、虹口区教育局关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虹口区教育工作党委、虹口区教育局关于“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 2021年5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虹口区教育工作党委、虹口区教育局关于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为不断规范教育工作党委、教育局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共虹口区委关于健全完善本区处级党(工)委、党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虹委办〔2013〕14号)、《虹口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意见》(虹府发〔202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教育局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由教育工作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重一大”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市以及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 “三重一大”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尊重客观规律、深入开展调研,充分研究论证,加强协商协调的基础上,保证决策科学、民主、合法。 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内法规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意识形态领域的相关工作,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教育工作实际提出落实的方案、措施; 2.研究决定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置。酝酿制定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 3.研究制定教育局机关内部职能设置、机构改革、人员编配和学校撤并、新建以及布局调整方案; 4.研究制定教育工作党委、教育局重要文件,制订、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 5.研究部署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意识形态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工作; 6.研究决定教育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离退休干部、统战、外事、对台等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 7.研究部署教育工作党委、教育局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研究决定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 8.研究提请区委、区政府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9.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根据区委赋予的职责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辞职、辞退、培训、考核、出国(境)等事项。 1.教育局机关正科级(含)以下干部的选拔、任免和考核; 2.按照管理权限,教育系统基层单位党政正副职干部的选拔、任免和考核; 3.教育系统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和提名; 4.推荐申报区级及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教育资源布局和规划安排; 2.国有资产管理以及不动产购置项目等; 3.重大工程(基建、信息化等)项目、设备物资采购项目和购买第三方服务等; 4.重要合作办学和支援、交流项目; 5.部门预算编制或调整; 6.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30万元及以上的经费安排使用; 2.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使用。 (五)其他重大事项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重大决策范围的事项; 2.区委、区政府认为应当纳入重大决策的事项。 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教育工作党委研究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具体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充分酝酿。拟由教育工作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对涉及到教育改革发展、关系到群众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应组织听证会等形式,更广泛地征求意见。 (二)准备材料。对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和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规范的上会材料。根据需要,有的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的方案,供决策时研究比较。 (三)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科室(部门)提交分管局领导确定后,由教育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并报教育工作党委书记确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分管局领导提出并报请书记确定。 (四)会议讨论。会议由教育工作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委会主持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应当认真听取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根据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也应当认真考虑,详细记录。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一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特殊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及会议表决的,分管领导请示党委主要负责人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补报。 四、会议记录 (一)会议记录。党委会会议记录由教育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讨论和决定的主要事项等,并详细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 (二)会议纪要。对重大决定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成员签发。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为永久性档案进行保存。 五、决策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教育工作党委集体决策和会议表决。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二)经教育工作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执行,并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会议决定在执行中需进行较大调整或改变的,应由教育工作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教育工作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六、决策监督 (一)班子成员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加强自身建设,自觉维护班子团结。 (二)教育工作党委将对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年度总结报告、述职述廉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凡未按本实施办法形成的决定,应立即纠正,并进行重新决策。 (四)凡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纪律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区委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虹口区教育工作党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