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 | 文件 |
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 |
虹教〔2012〕81号
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关于制定虹口区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虹口区各民办幼儿园: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5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4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虹口区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实施办法,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实行备案制度,报虹口区教育、物价部门备案,签署《对社会履行备案收费内容承诺书》(详见附件1),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制订具体收费标准后报虹口区教育局、物价局备案(详见附件2)。
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在全市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报虹口区教育局、物价局备案(详见附件3)。
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收费备案。收费备案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
(二)办园成本测算报告、代办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
(三)幼儿园教职员工人数、核定与实际在园幼儿人数等;
(四)近3年(不足3年按实际办园年数)的收入与支出情况;
(五)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保育和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六)虹口区教育、物价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变动。
民办幼儿园不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备案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按照备案或公示标准收费,不履行承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为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虹口区民办幼儿园对社会履行备案收费内容承诺书
2.虹口区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备案表
3.虹口区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表
虹口区教育局 虹口区物价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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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教育 学前教育 收费 管理 通知
抄送:市教委,市物价局。
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 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 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