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高级中学及完全中学: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教财[2007]2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按照执行。
虹口区教育局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文 件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沪教委财〔2007〕2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精神,经研究,本市决定自2007年秋季起调整公办高中择校生一次性择校费标准,具体如下:
寄宿制高级中学从40000元调整为28000元;
市重点高中从30000元调整为21000元;
区重点高中从20000元调整为12800元;
一般高中从10000元调整为4600元。
择校生因故退、转学的,其择校费不再退还。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
上海市物价局 |
上海市财政局 |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
主题词:教育 高中 收费 标准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共印4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