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学年度第一学期本市高中阶段学费、代办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46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学年度第一学期

本市高中阶段学费、代办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农场局、市监狱局、市劳改局,上海铁路分局、梅山(集团)公司、大屯煤电(集团)公司、鲁中矿冶公司:

本市2004学年度第一学期高中阶段学费、代办费等收费标准仍维持2003学年度第二学期的水平,具体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

一般高中:900元;

区(县)重点高中:1200元;

市重点高中:1500元;

寄宿制高级中学:2000元;

职业高中:1200元(不含艺术类学校);

中专学校:不超过1300元(不含艺术类学校);

全日制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一般专业1500元;特殊专业2000元;艺术类专业不超过4000元。

上述收费标准执行的对象均为2004学年度入学的学生,对2004学年度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代办费标准

高中:使用一期课本的386元(其中:书簿费使用一期课本的定价206元,卫生、保健费20元,课外教育活动费160元);

使用二期课本(实验本)的418元(其中:书簿费使用二期课本(实验本)的定价238元,卫生、保健费20元,课外教育活动费160元);

中等职业学校:书簿费按专业根据课本的定价收费,卫生、保健费20元,课外教育活动费160元。

上述标准不包括选修及选用的活动课本。

对列入教学计划的选修及选用的活动课本按课本定价收费。

各学校必须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管理,学期结束,要及时对代办费进行结算,多退少不补,并将用款清单发给学生家长。

 

                           上 海 市 教育 委 员 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高中  收费  标准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8月24印发 

(共印5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