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教 育 局 文 件
虹教〔2019〕15号
虹口区教育局关于保障来沪人员随迁子女
就读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精神以及市教委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政策及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结合本区实际,经梳理原有政策文件相关内容,就保障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工作重申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规范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切实维护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合法入学权益。
二、基本条件
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持《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址为虹口区)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持《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址为虹口区)且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的来沪人员,其适龄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可向本区提出申请。具体入学条件和所需材料,根据市教委当年度招生政策的相关规定。本区根据当年度招生政策及教育资源配置情况,统筹安排适龄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三、具体安排
(一)小学招生
1.信息登记。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区指定登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
2.验证审核。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由家长陪同,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验证点进行现场核对。
3.入学安排。报名信息核对通过的,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二)初中招生
1.已在本区就读五年级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在就读小学参加毕业考试。学生修业期满,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五年级学生准予小学毕业。
2.对已在本区小学就读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由就读小学进行毕业生信息核对,核对通过的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3.在外省市就读五年级的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如需在本区就读六年级的,须携带相关证件到区指定登记点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审核通过的,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
(三)转学安排
1.符合本市当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可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进行申请登记。
2.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经审核通过,统筹安排至本区有空余学额的学校。
四、保障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市教委当年度招生政策,将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整体规划中,科学合理制定本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明确当年度招生政策及具体事项,确保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做好信息公开
通过教育局和学校网站、“校园开放日”、在学校门口和社区张贴《招生公示》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政策和具体事项。通过教育局网站及时发布转学通知。
(三)规范招生行为
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以当年度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转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为依据,规范有序实施,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就读。严禁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四)加强过程监管
区教育局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教育督导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进行过程性监控,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五、咨询与监督
虹口区教育局:http://www.shhk.gov.cn/hkjy
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地址:祥德路141号
信访接待部门地址:天宝路1058号
咨询电话:65210617、65758572
监督电话:65758513
虹口区教育局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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