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区县机构改革的意见》(沪委发〔2009〕8号)规定,设立上海市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区政府组成部门。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挂虹口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区属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交给虹口区财政局。
(二)根据区政府授权,代表区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三)强化对国有资产经营的财务监督、风险控制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承担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标准和指标体系,通过规划、预决算、审计、统计、稽核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三)指导推进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改革和重组,研究编制本区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推进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完善和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根据授权对国家出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任免建议,向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奖惩;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设;强化所监管企业的财务监督,实施对财务总监委派的管理工作,建立推进以法律顾问为抓手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
(六)履行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职责,制定所监管企业管理者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八)负责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起草和制定本区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调查处理本区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负责对本区国有资产损失开展稽查。
(九)按照出资人职责,配合指导、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等工作。
(十)完善项目法人制和出资人制度,落实和强化投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融资(举债)工作,防范金融风险。
(十一)对本区集体资产进行指导管理。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共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党工委)根据中共虹口区委《关于建立中共虹口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工作委员会的通知》(虹委〔2004〕8号)和中共虹口区委办公室《关于中共虹口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工作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虹委办〔2005〕1号)的精神,履行区委规定的职责。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国资委党工委)设6个职能科室,即:
(一)党工委办公室(监察室)
(二)产权代表管理科
(三)办公室
(四)资产管理科
(五)国资监管科
(六)企业改革科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虹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虹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