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组织实施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处理交通事故。
(四)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行管理。
(五)组织、实施防火工作,实行防火监督。
(六)管理户政,实施辖区内出入境管理有关业务工作。
(七)做好辖区内劳改释放人员和劳教解教人员的转化教育工作,以及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八)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部门、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组织实施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一)配合有关单位疏导、处置非政治性不安定因素,处置各类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实施社会救助。
(十二)负责本区公安队伍的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