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区县机构改革的意见》(沪委发〔2009〕8号)规定,设立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为区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承担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指导、协调、推进企业教育、老年教育、社区教育等工作。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本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教育事业发展的年度计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结构、速度和步骤,指导并协调实施;负责本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
(三)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本区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终身教育等工作;负责本区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负责社区学院的教育教学管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四)指导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终身教育工作,指导扫盲工作。
(五)规划、管理、指导本区教育系统教育教学研究、教育科研工作。
(六)规划并指导本区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建设工作;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等管理职能;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学校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会同区有关部门管理本区教育系统的人事、工资福利、机构编制等工作。
(七)统筹管理本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学历教育监控及考试工作,研究提出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
(八)管理和指导本区教育系统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教育社团组织的工作。加强本区民办教育的规范和管理。
(九)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安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十)统筹管理并协调本区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监测本区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对教育系统内部资金的“收、管、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十二)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教育系统固有资产进行管理,确保学校固有资产合理科学使用。负责校产企业、学校周边及校内校舍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指导学校的环境治理和安全工作。
(十三)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虹口区教育局设9个职能科室,即:
(一)组织科(党工委办公室、监察室)
(二)宣传科
(三)办公室
(四)人事科
(五)计划财务科
(六)小幼教科(区托幼工作办公室)
(七)中教科
(八)职业与终身教育科
(九)体卫科艺科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虹口区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6名,其中党工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局长1名、副局长4名,教育工会主席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3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虹口区教育局承担虹口区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虹口区成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虹口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虹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虹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