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殡葬行业的公益水平,加大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力度,建立完善经营性公墓开展公益活动的运行机制,实现本市经营性公墓配置25000平方米规模的公益用地目标(简称“二万五工程”),深入解决困难群体死有所葬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2009年1月1日后去世的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人员、支出性贫困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抚恤对象(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和老复员军人等。
第三条 提供公益项目的内容及标准。
(一)墓葬:
单穴1000元以内(0.3㎡以下)(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墓穴维护费);
双穴2000元以内(0.5㎡以下)(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墓穴维护费)。
(二)寄存格位:单格200元以内(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
第四条 申请手续。
(一)低保家庭人员对象由街道(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出具相关证明。支出性贫困人员由区县民政局相关部门负责核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抚恤对象(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和老复员军人等出具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凭有关部门开具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或证件(原件)、亡者的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到公墓办理骨灰落葬或安放手续。
第五条 公墓按照申请时间顺序,依次按序进行落葬。
第六条 首批参与的22家经营性公墓(名单见附件)于
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