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的《虹口区国资系统委派财务总监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虹口区国资系统委派财务总监实施意见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精神,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适应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依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行财务总监委派,构建和完善国有企业监控机制,有效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本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定位
按照“谁委派、对谁负责”的总体原则,委派的财务总监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使外部监督职能,并对委派方负责。财务总监的履职范围包括派驻企业本部及其所属单位。
三、基本原则
(一)规范管理。
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实行财务总监的统一委派、统一考核、统一标准、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二)分类实施。
根据国有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稳步推进,重点针对企业财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和薄弱环节,科学合理地委派财务总监。
四、组织领导
(一)授权管理。
根据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区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选聘、委派、任免、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定期报告。
区国资委负责定期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财务总监年度履职情况、任期履职情况,以及相关企业绩效评价、业绩考核等情况。
(三)专职负责。
区国资委指定职能部门负责财务总监管理工作。
五、委派范围
下列单位属于本意见规定的委派财务总监的范围:
区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其它相关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六、委派管理
(一)委派人选。
财务总监人选由聘任企业原有财务总监和通过社会招聘两种方式产生,均纳入区国资委管理范围。
(二)委派方式。
财务总监由区国资委统一委派,与区国资委签订工作合同、确定任职事项。
(三)任职范围。
区国资委可根据财务总监的个人能力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实行财务总监“一人一企”或“一人多企”的任职方式。
(四)薪酬管理。
财务总监的薪酬实行年薪制,薪酬标准统一,一般享受企业副职薪酬待遇,薪酬从国资收益中列支。
(五)轮岗与回避。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企业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财务总监不得在其直系亲属为企业董事会成员、厂长经理(单位领导)或财务机构等部门负责人的企业任职。
(六)责任追究。
财务总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出资人利益,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扣薪、退聘或解除合同,禁止其今后在本区国资系统归口管理单位任职,并将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涉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管理
(一)区国资委负责委派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调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国资委等部门,对财务总监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区审计局负责会同区国资委等部门,对财务总监进行任期审计监督。
(四)区人保局负责会同区国资委等部门,为通过社会招聘方式产生的财务总监办理录用手续。
(五)区监察局负责会同区国资委等部门,对财务总监进行廉政监督。
八、其它事项
(一)区国资委负责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启动试点单位的财务总监委派工作。用一年时间,在本区国资系统归口管理单位全面建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二)凡属于本意见规定的财务总监委派范围的企业的下属国有企业,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实行财务人员统一委派和集中管理。
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二〇〇九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