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关于对〈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
关于对《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区政府对金融产业发展的推动力度,更好地发挥产业引导基金对对冲基金产业发展的扶持作用,现对《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虹府发〔2012〕10号)第五章第三节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对冲基金创业投资孵化基金,并引导对冲基金创业投资孵化基金投向优质的对冲基金。在引导基金使用过程中,对冲基金创业投资孵化基金视同创业投资企业。
二、若市级相关部门对本区对冲基金公司进行引导支持,则本区引导基金予以配套支持。
三、对冲基金创业投资孵化基金不受《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