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虹口区商务委员会制订的《虹口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虹口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3号)精神,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本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本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的原则为“一口收件、分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即由一个部门统一接收材料后,分别转送所涉及的并联审批部门,各并联审批部门同步进行审批(包括网上、网下),限时办结。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由区审改办召集,工商分局、区商务委、区府办、区信息委、公安分局、区人保局、区财政局、税务分局、区文化局、区投资促进办、区监察局、区质监局、食药监分局、区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联席会议,负责推进落实全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区审改办:负责本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和推进。
2.工商分局:承担本区内资企业设立登记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职责。该阶段的并联审批事项包括:企业经营项目审批、企业设立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证登记等。
3.区商务委:承担本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职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完成后,纳入企业设立登记的并联审批范围。
4.区府办:负责会同区信息委等部门,在“上海虹口”门户网站上提供企业设立并联审批事项的内容查询、网上申请、进程查询和审批结果公布等服务。
5.区信息委:负责本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相关系统平台的技术开发和建设。
6.区投资促进办:负责本区企业设立中的咨询、协调、服务工作,以及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7.区监察局:负责本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的监察和考核。
8.区法制办:负责本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所涉及的行政许可及相关法律程序的审核。
9.公安分局、区人保局、区财政局、税务分局、区文化局、区质监局、食药监分局等部门是本区企业设立审批和登记工作的并联审批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配合牵头部门,行使本部门并联审批职责。
(2)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在审批中如涉及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事项的,提供事前指导勘验服务。
(3)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办事指南,明确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提前服务事项和方式、相关说明和解释等内容。如办事指南内容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办事指南提供给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应当在审批场所公示并联审批涉及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并置备纸质材料供申请人取阅。
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阅。
三、审批范围
根据市审改办《关于印发〈本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第一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09〕9号)要求,结合区情实际,确定本区企业设立第一批并联审批事项为13项:
(一)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并联审批部门:公安分局;
(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并联审批部门:区财政局;
(三)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联审批部门:区人保局;
(四)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联审批部门:食药监分局;
(五)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联审批部门:食药监分局;
(六)营业性图书报刊零售审批,并联审批部门:区文化局;
(七)营业性电子出版物零售审批,并联审批部门:区文化局;
(八)营业性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审批,并联审批部门:区文化局;
(九)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并联审批部门:区文化局;
(十)营业性棋牌室审批,并联审批部门:区文化局;
(十一)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并联审批部门:区质监局;
(十二)办理税务登记核准手续,并联审批部门:税务分局;
(十三)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并联审批部门:工商分局。
除上述第一批并联审批事项外,今后随着并联审批工作的深化和完善,逐步扩大并联审批事项的范围。
四、告知承诺
并联审批中涉及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部门相关并联审批工作。要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保障本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顺利实施。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要抓好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认真梳理审批事项的流程、条件、环节、时限等内容,并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三)创新管理,提高实效。
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市关于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要求,创新管理方法,优化审批流程,对部分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条件的可逐步改为事后监管,以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
虹口区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
201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