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虹口区通信环境优化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虹口区通信环境优化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十二五”期间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1〕20号)、《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本区通信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虹府办〔2011〕24号),进一步优化本区通信环境,提升本区商务氛围和公众生活品质,增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软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设立虹口区通信环境优化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按实际需要,纳入区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在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扶持对象
专项经费的扶持对象为税务登记在本区、支持本区通信环境优化建设、并经区科委(信息委)认定的、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和重点公益场所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建筑包括商务商业楼宇、星级宾馆、经认定的科技园区和创意园区。重点公益场所主要包括北外滩、四川北路、大柏树等三个重点功能区域的公共绿地、主要干线道路,各街道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和生活服务中心)大厅等非盈利性的公共开放区域。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扶持措施
(一)支持宽带网络建设。
1.对与2家宽带运营商签订非排他性合同、实现为所有驻户提供2家宽带网络服务选择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经认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与3家及以上宽带运营商签订非排他性合同、实现为所有驻户提供3家及以上宽带网络服务选择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经认定,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手机信号室内覆盖分布系统建设。
对支持手机信号室内覆盖分布系统建设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经认定,新增1家运营商手机信号全覆盖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增2家运营商手机信号全覆盖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增3家及以上运营商手机信号全覆盖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宏基站建设。
对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规划落地实施、支持宏基站建设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经认定,新签订5年及以上场地使用合同的,在宏基站投入运营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无线局域网(WLAN)建设。
1.对重点公益场所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架设无线局域网(WLAN)、在信号覆盖区域放置明显标识、向公众全天开放免费接入互联网的,由第三方机构对该场所宽带使用费、实际流量、信号覆盖面积等进行评估后,经认定,给予全额的网络使用费补贴,年限不超过两年。期满后,另行申请认定。
2.对楼宇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在公共场所架设无线局域网(WLAN)、在信号覆盖区域放置明显标识、向公众全天开放免费接入互联网的,由第三方机构对该场所宽带使用费、实际流量、信号覆盖面积等进行评估后,经认定,按照不超过网络使用费的8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3万元,年限不超过两年。
(五)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1.对采取集约化手段、对同一建筑或场所进行统一施工和统一运维通信设施的第三方公司,经认定,实现3家及以上宽带网络服务,实现通信机房、通信管线、布线通道等宽带网络设施共建共享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现3家及以上手机室内信号全覆盖,实现手机信号室内覆盖分布系统设施共建共享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现3家及以上无线基站硬件资源共建共享的,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支持通信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实现宽带网络、手机信号室内覆盖分布系统、无线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建筑,经认定,根据集约化建设的内容,分别授予“宽带网络共建共享示范楼”、“手机信号室内全覆盖分布系统共建共享示范楼”、“无线基站集约化建设示范楼”铭牌。
(六)支持区域信息服务应用。
对研发具有示范效应的区域信息交互应用软件或区域综合信息服务系统,通过无线网络向管理方、商家以及消费者等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发布、收集和交流等功能,且承诺开通使用两年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产品或系统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提高项目管理能力建设。
对本区开展的通信环境项目认定评审、第三方评估、区域通信覆盖标识和示范楼铭牌的制作等项目管理费,经认定,列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对涉及本区优化通信环境的其他项目,可按有关程序审批后,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五条 政策申请材料
(一)支持宽带网络建设。
1.虹口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通信环境优化);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与宽带运营商签订的合同、竣工报告复印件;
4.可为所有驻户提供自由选择宽带网络服务的承诺书;
5.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支持手机信号室内覆盖分布系统建设。
1.虹口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通信环境优化);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与运营商签订的合同、竣工报告复印件;
4.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支持宏基站建设。
1.虹口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通信环境优化);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与运营商签订的合同、竣工报告复印件;
4.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支持无线局域网(WLAN)建设。
1.虹口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通信环境优化);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与运营商签订的合同、使用费用发票复印件;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WLAN实际使用情况评估报告;
5.WLAN覆盖区域示意图或区域界定说明材料;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1.虹口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通信环境优化);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第三方公司与通信运营商合作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4.第三方公司与楼宇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六)支持区域信息服务应用。
1.虹口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通信环境优化);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软件或系统研发的合同、发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4.软件或系统的验收报告和用户报告;
5.软件或系统开通使用两年及以上的承诺书;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七)提高项目管理能力建设。
1.虹口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通信环境优化);
2.项目管理的内容和结果等材料;
3.费用清单或发票等支出凭证;
4.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资金管理
(一)预算管理。
专项经费由区科委(信息委)组织编制年度预算,经区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资金申请。
1.申请单位按规定向区科委(信息委)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式一份。《虹口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通信环境优化)》在“上海虹口”门户网站www.shhk.gov.cn“网上办事”栏目、“办理机构”为区科委的类目中下载。联系电话25015362,25015332。
2.由区科委(信息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报分管区长审批。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申请受理时间为常年受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认定。
(三)管理制度。
1.区科委(信息委)负责对无线局域网(WLAN)网络使用费补贴、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奖励、区域信息交互应用软件或区域综合信息服务系统研发补贴等项目进行公开认定,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区科委(信息委)负责对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示范楼进行公开认定,并予以授牌。
2.区科委(信息委)负责对获得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按年度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3.区科委(信息委)须对申请获得专项经费扶持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因其自身原因,未达到扶持政策规定要求的,或者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经费的,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追缴收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申请享受本区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的资格。
4.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5.申请单位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项目发生变化,申请单位须及时告知区科委(信息委)。
6.申请单位按从高但不重复原则,申请各类扶持政策。若一个建筑项目包含多幢建筑物,且对应为同一业主、同一物业时,应统筹规划、实施整体建设,方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或本市颁布新的规定不符,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扶持对象,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选择区级扶持政策,原则上不可重复享受。扶持对象需在本区范围内保持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扶持对象在本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后,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5年。
(三)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