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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洋洋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22办字第432号通知书。通知内容如下:
本会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刘洋洋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案号:虹劳人仲(2022)办字第432号)。但刘洋洋在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关规定,本会对该案作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