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案号:虹劳人仲(2024)办字第82号)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24-03-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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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武建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24)办字第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武建军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合计人民币10000元;

二、你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武建军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2727.28元;

三、对申请人武建军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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