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案号:虹劳人仲(2023)办字第1664号)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24-03-0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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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高昊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23)办字第16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高昊杰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14日期间工资合计人民币16145.45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高昊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730.1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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