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案号:虹劳人仲(2022)办字第1511号)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23-01-1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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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自若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22)办字第15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对申请人王自若要求你单位确认双方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8月1日期间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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