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鹰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财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22)办字第12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财旺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工伤医疗费合计人民币33473.5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财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4810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财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62028元;
四、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财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62028元;
五、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财旺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1月2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人民币43470元;
六、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财旺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9日期间住院伙食费合计人民币510元;
七、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财旺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八、对申请人张财旺的其他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