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案号:虹劳人仲(2022)办字第1222号)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22-12-0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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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雷大华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22)办字第12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雷大华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7月6日期间税后工资合计人民币121319.53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雷大华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7月6日期间报销款差额合计人民币15321.5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雷大华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税后绩效工资合计人民币53781.75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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