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分配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16-12-0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钱某与上海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才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7月,合同约定钱某被派遣至上海某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售公司)担任门店店员。2013年5月,钱某因零售公司迟迟未支付2013年1月至4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向零售公司提出交涉,但公司未予以理睬。2013年6月,钱某向零售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并于同月将上述两个单位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两个被申请人支付:1、2013年1月至4月期间的超时加班工资;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庭审中,零售公司称其与钱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同意钱某的上述请求。而人才公司称钱某在零售公司工作,加班情况也发生在该公司,即加班工资理应由该公司支付,且钱某因零售公司未支付加班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经济补偿金也应由零售公司承担,因此不同意钱某的上述请求。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零售公司支付钱某加班工资,而由人才公司支付钱某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劳务派遣这一特殊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分别应承担哪些义务?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是指劳动力的输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力的输出单位和劳动力的接受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力的输出单位基于该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劳动力的接受单位,该劳动者为劳动力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就业模式。上述劳动力的输出单位即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劳动力的接受单位即为《劳动合同法》上的用工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法律上承担的义务是不同的。其中用工单位应履行如下义务:1、执行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如下:1、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2、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3、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4、办理招工及退工手续;5、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6、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并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作了明确划分,使得在出现劳动争议时有法可依,避免产生责任推诿现象,从而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因此,上述案例中钱某加班工资应由用工单位即零售公司支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即人才公司支付。

此外,用人单位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应依法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并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违反则按照约定规定承担责任;约定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雇主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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