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病假工资不得随意克扣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16-11-1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案例简介】

李女士在某餐饮公司担任财务,月工资标准5000元。工作4年后,李女士在家不慎摔倒骨折,需要休养半年。公司听说后,批准了李女士的病假申请,但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她发放工资。李女士提出异议,公司也十分坚持,双方发生冲突,李女士一怒之下,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发她病假期间的工资。开庭审理时,公司表示:李女士受伤是由于自己不慎,并非因工作原因,与公司无关。作为财务,李女士的工作不可或缺,她由于自身原因长期脱岗,而公司仍保留她的劳动关系,本身就是对她的照顾。但同时,公司必须找他人来代替李女士工作,这需要支出一定费用,由于李女士受伤的事实,公司综合考虑,决定支付她一定生活费用。

【案件评析】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沪劳保发[95]83号》文件规定,职工因病休假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标准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八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劳动者在健康时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疾病时用人单位也需保证劳动者一定时间内的病假待遇,对此,法律法规等对劳动者在病假期间应享有的待遇已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李女士受伤与工作无关,显然属于病假,她在某餐饮公司工作已满4年,依法应当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因此该餐饮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李女士病假工资的做法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在这6个月内,公司应当按李女士平时工资的80%,即每月4000元的标准发放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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