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他是否有权领取高温费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16-10-2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季某进公司任随车装卸工,约定基本工资每月1800元,奖金每月100元。2012年8月,季某从公司离职。季某离职后,公司尚未发放了去年7月的高温费250元。在讨要未果后,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所欠高温费。仲裁庭认为,公司发放去年7月的高温费时,季某虽然已经离职,但是去年7月季某仍然在公司从事装卸工的工作,公司应当向季某支付高温费,遂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高温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由于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所反映的只是一般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劳动数量与质量的差别,不能反映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的额外支出。因此如果高温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重体力工作的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发放高温费,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实后,通常会支持劳动者这一方。

一问:高温费的发放是否有什么条件呢?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一般认为,有空调设施的场所属于可以有效降低到33度以下。(简单举例:露天工作的人群,比如:城市绿化城市清洁;以及某些无空调办公场所,比如车间工人、纺织工人等。)

二问:高温费发放时间?

每年的6、7、8、9月,四个月。用人单位可以有一个月发一个月,也可以提前一次性发放,甚至等夏天过了一并发放,但无论哪种方式,都应该事先和职工约定清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问:哪些人可以享受?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使用的劳动者,包括劳务用工形式的劳动者。

四问:高温津贴是否纳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不纳入。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五问:提供清凉饮料为员工防暑降温可以代替高温费么?

不可以。《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因此高温费和清凉饮料是不能“二选一”的。

六问:如果遇到高温津贴的劳动争议要如何处理呢?

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七问:追诉时效

一年,从申请仲裁时往前推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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