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跨年度安排年休假须协商一致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16-09-2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0年7月通过招聘进入某食品公司从事食品原料采购工作,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2011年、2012年为销售旺季,食品公司未安排陈某休年休假。2013年3月食品公司安排陈某休了2012年的2天年休假。2013年4月陈某向公司提出辞职,陈某在填写公司辞职申请表时在薪资结算一栏中注明其2012年剩余3天年休假未休,要求折算成年休假工资支付。之后公司批准了陈某的辞职申请,但告知陈某,2012年剩余3天年休假无法折算成年休假工资,可以让陈某晚退工三天,支付陈某三天出勤工资。陈某不同意,双方就此事无法协调,之后陈某申请仲裁,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其2012年3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经仲裁审理后作出裁决,支持了陈某的申诉请求。

【案件评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本案中,食品公司对于陈某2012年剩余的3天年休假,做出让其补休的安排,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应考虑到职工本人意愿,陈某不同意食品公司提出的补休方案,故单位不得强行安排,应按照陈某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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