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前约定不明确,事后赔偿酿损失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16-08-1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案情简介】

1999年,老张从工作了20余年的A机械厂下岗待业,机械厂与老张约定保留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老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同年,因不需要为老张缴纳社会保险费,B物业公司招录了老张从事保安工作。2009年,A机械厂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倒闭,终止了与老张的劳动关系,也停止了为老张缴纳社会保险费。老张知道B物业公司录用自己是因为不需要缴纳社保,而自己年过半百又没有一技之长,很难再找工作,加之B物业公司在同行中待遇还不错,所以就把A机械厂倒闭的事瞒了下来。2012年冬天,老张在小区巡逻过程中突发脑溢血,由于事发深夜,没有被及时发现,延误了抢救时机,于第二天不治身亡。老张的家属知道没缴社保得不到工伤基金赔偿,因此要求B物业公司赔偿老张的因工死亡待遇。而B物业公司认为老张被A机械厂停缴社保后没有通知单位,责任在老张自己,只同意支付一笔1万元的人道主义抚恤金,不同意承担老张的因工死亡待遇。双方协商不成,老张家属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经过审理后,支持了老张家属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下岗曾经是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主题词,据统计仅1998年至2000年间,我国国有企业产生下岗职工2137万人。下岗人员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却要到其他单位进行工作或自谋生路,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对于趋利性的经营者来说,招录下岗工人不需要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大大降低了用人成本,是一件喜闻乐见的事。但是一旦原单位与下岗工人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下岗工人与现用工单位的关系就转为了普通劳动关系,单位需要立即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社保缴纳没有同步接上,一旦在空白期发生工伤等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则没有强制约定,就本案例中,即使老张恶意隐瞒了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仲裁委裁决B物业公司仍然需要承担全部的因工死亡待遇。

    现今,下岗工人这一特殊群体在职场中所占的比例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越来越小,但是这个案例仍然为企业敲响了警钟:招录下岗工人后,可与其约定如果劳动者身份转变应及时告知的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定期核查下岗工人身份转变情况,因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与劳动者约定的告知义务并不能完全减免用人单位的责任,仅存在可以减轻责任的可能。因此,企业在招录、使用下岗工人时有必要格外谨慎,定期核查,以便合法、高效地管理好企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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