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社会保险费必须依法缴纳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16-07-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张某通过网络招聘到某钢材企业工作。在面试时,张某为了增加求职成功率,告知单位可以不用为其缴纳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费。后双方达成一致,并由张某写下承诺书:“该单位不用为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的字条,双方约定工资为3000元。张某入职时,单位多次催讨张某应将劳动手册交予单位,但张某迟迟不交。对此,单位对此没有在意,后张某在入职一年后离职了,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张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上海某钢材企业为其员工缴纳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费。

在庭审中,单位抗辩称:张某称向单位承诺不需为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且在张某离职后发现其在职期间领取了失业金,单位也无法为其缴纳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该钢材企业的约定系无效约定,裁决企业为其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同时,张某也将就业期间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向有关机构予以退回。

【案件评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社会保险费不同于可自由投保的商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条款。本案中,劳动者原本想通过与单位达成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从而隐瞒了自己仍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事实。而单位也想通过劳动者的“自愿放弃”来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在劳动者事后仲裁,单位又以张某离职后发现其在职期间领取了失业金,企业也无法为其缴纳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费作为抗辩理由。显然,当事人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劳动者而言,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不能“随意放弃”。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入职前必须认真审核劳动者的身份状态,比如查看劳动手册、办理招工手续等等。用人单位通过这些前置审查就可以规避一些不必要的“用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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