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不缴纳工伤保险风险大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16-06-2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案情简介】

吴某是某电器公司的安装调试员。吴某于2009年4月入职,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电器公司未为吴某缴纳过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2009年5月23日,吴某在赶往客户家安装电器的路途中,被一辆大货车撞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面外伤,右眼钝伤等。2010年4月,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2011年4月,经鉴定吴某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因电器公司未为吴某缴纳综合保险费,遂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电器公司支付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等。

【案件评析】

劳动者工作期间,若劳动者发生工伤,并经有关机构鉴定后有一定伤残等级的,而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致使劳动者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保险机构原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仲裁委裁决电器公司支付吴某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类案件发生在某些建筑施工单位、劳动密集型单位招用外来从业人员时,并不少见。而我国工伤保险适用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在工伤保险费用的负担方面,由用人单位负责,实行社会统筹。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一方面,要做好劳动者工作期间安全防护工作以及相关工作的宣传,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在招用劳动者的第一个月就应当做好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缴纳)手续以及缴费工作,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可实行社会统筹,即可由工伤保险相关部门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本案发生时间在2011年7月之前,当时在本市从业的外来人员缴纳的是综合保险费,如劳动者发生工伤且有鉴定等级的情况下,在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综合保险费的情况下,工伤保险相关部门支付劳动者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市从业的城镇户籍外来人员,应缴纳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费,而在本市从业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人员,目前而言,缴费基数可按过渡期标准缴纳,即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也可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举个例子,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月正常缴费,若劳动者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正常缴费的,单位很有可能会承担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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