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孕期严重违纪也可开除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16-04-0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案情简介】

金某是某物流公司的海运操作,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4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金某于2011年4月怀孕,其2011年6月中旬自己得知怀孕并告知物流公司。自2011年6月下旬开始,金某因先兆流产等原因,连续向物流公司请病假保胎,并由金某丈夫每次将医院开具的病情说明(病假单)交予物流公司。2011年8月之后物流公司多次要求金某在递交病情说明(病假单)时,一并递交医生诊断意见、医院挂号凭证等。2011年9月初,用人单位告知金某,若其不提供齐全单位要求其提供的病假资料,根据单位员工手册,将以其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金某仍拒绝提供除病情说明(病假单)之外的其他资料。2011年9月30日,金某收到了物流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遂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物流公司支付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该案庭审中,物流公司提供了金某2011年6月下旬至2011年9月期间在微博、微信、与同事QQ聊天中记录的在其病假期间至外出购物、外省市游玩等内容,证明金某上述期间病假均虚假,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况。本案庭审结束后,金某及物流公司都有协商解决的意向,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一致。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诚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即使女职工身处孕期等“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有些女职工怀孕以后就“不想上班”或“连续病假”这个提法或想法是不正确的。女职工也是劳动者,劳动者劳动是权利也是义务,诚然,法律对在生理特殊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别保护,但女职工因为一怀孕就不出勤,是没有依据的。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女职工在“三期”内,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应当慎重,至少注意以下几点:1、女职工处于“三期”,对于请假时间比较长、频率比较多的,比如案例中的当事人,单位可以定期探访生病员工,一方面可以做到关爱员工,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对病假证明进行核查,确认真实性。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符合民主程序,劳动者是否了解并知晓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特别是在病假、请假等制度方面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申请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纪情形,对于情节严重、假期天数较长的情形,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的违纪情况是否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上有规定,且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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