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是好?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16-01-2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案情简介】

王小姐于2013年2月1日进某公司从事前台工作,公司人事告知王小姐每月工资2500元,入职后一星期内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予王小姐。2013年2月6日公司人事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予王小姐并要求了王小姐签收。2月11日至2月22日期间公司人事多次要求王小姐将签订好的劳动合同交还公司,王小姐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2月26日公司以王小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王小姐不服,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申请恢复劳动关系。

本案焦点为,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可否终止劳动关系。

庭审中,王小姐认可确收到劳动合同文本,但对未签劳动合同理由未给出合理解释。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在收到劳动合同文本后应就合同条款与公司协商,但王小姐未与公司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在公司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时亦未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与王小姐终止劳动关系亦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只需根据王小姐的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工资。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者进公司后,公司应及时将劳动合同交予劳动者,劳动者可就劳动合同内容与公司协商,但劳动者不得无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交予劳动者,且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无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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