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单位能否因劳动者欠班未还而克扣工资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16-01-1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案情简介】

王某在一家工厂工作,每周做五休二,2012年7月至9月,工厂因高温、台风等因素放班7天,因工厂无活放班3天。放班后,工厂没有扣工资,但要求职工以后还班。2012年10月19日,王某在未还完班的情况下提出辞职获批,但工厂以10月的工资抵扣欠班工资为由而拒不发放。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2年10月的工资。

工厂称,工厂内部一直有放班需还班的惯例,王某也同意通过还班来补欠班。由于王某在10月19日提出辞职,此时王某尚未还班,王某10月的10个工作日应当视为对7月至9月工厂放班的补班,故工厂抵扣了王某10月的工资,无须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王某称,工厂确实告知过王某欠班还班的事,但王某并没有同意这种做法。王某自诉家里有老有小,需要按时回家,无法接受欠班后通过加班来还班的做法。王某认为,既然自己和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工厂就应当让自己正常上班,而不应放班。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2012年10月1日至19日提供了10天的正常劳动,单位理应发放当月10天的工资,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首先,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时间,单位有义务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劳动。本案中工厂没有活干是单位自身的原因,单位不应当因此给劳动者放假,让其日后补班。由于高温、台风等非单位原因确实影响劳动者正常工作的,单位如果无法与劳动者协商工资的发放,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发放工资。因为,高温、台风等原因虽非单位造成,但也非劳动者造成,由于它们不具有不可预见性,故不符合不可抗力的要件,不是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单位违约免责的事由。单位由于客观因素,基于用工风险等的考量而在高温、台风期间放工,应当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

其次,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时间,单位如要变更劳动时间应与劳动者另行协商,单方面的放假并施行欠班还班政策对劳动者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就欠班还班的方案达成合意,也无法证明该制度是为劳动者所知悉的单位规章制度,故不能支持该主张。

第三,劳动者在上班时间正常工作,就有取得工资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本案中,王某在2012年10月正常上班10天,有权取得10天的工资。单位不能以7月至9月应扣未扣的工资为理由拒绝向王某发放10月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综上所述,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让劳动者提供劳动,无论是因为单位自身原因,还是因为如高温、台风等非单位原因,只要没有与劳动者达成合意,不能随意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自行安排欠班还班,也不能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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