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聘用人员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15-11-1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劳动者/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依法提供准确、完整的仲裁申请材料,可以更好地提高仲裁部门的办案效率。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发生争议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本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自行申请仲裁,需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项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并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应携带本人和劳动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申请仲裁时,还需提交近亲属(近亲属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关系证明,还需提交所有亲属出具的承诺书;由近亲属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还需提供近亲属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提供单位合法确立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规范填写书面仲裁申请书。

(五)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六)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书面仲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书书写规范且书面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书书写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或出具“补正材料通知”。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仲裁收件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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