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15-07-1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 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参照执行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或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及劳动争议;

(四)驻沪军级以上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五)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六)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二)经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及劳动争议;

(三)驻沪师级以下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智能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