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下列劳动人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七)实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工作人员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八)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九)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