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权利:
(一)有申请、答辩、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三)有申请仲裁员、书记员等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有请求证人出庭作证、请求鉴定的权利;
(五)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义务:
(一)有遵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和仲裁庭审纪律的义务;
(二)有提供证据、证人的义务;
(三)有如实陈述案情、如实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四)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