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虹府复字〔2021〕第319号
申请人 姓名:韩某
被申请人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本市水电路1888号
单位负责人:唐迪慧,职务:副支队长
申请人韩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编号:310109-18606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15日16时36分其停在第五十二中学接小孩放学,学校门口16:05-18:00允许接送学生车辆临时停放。故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民警在交通信息采集平台上收到治安高清探头自动抓拍上传的沪AXXXXX的小型轿车沿广灵二路由西向东停在广灵二路/第五十二中学周边非机动车道内的照片,且照片显示该车从2021年11月15日16时32分20秒直至16时38分44秒仍未驶离。因该路口设有“停车行为违法 请立即驶离 电子警察监管(全路段)”的黄色警告牌用以警告驾驶人该路段不得停车应立即驶离,故该车驾驶员即申请人涉嫌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经被申请人民警核对确认后将该车辆的违法信息录入网上交通管理平台系统供查询。2021年12月10日申请人到交通警察支队接受处理,并承认自己是事发当天驾驶该车的驾驶人。被申请人民警经履行告知程序,并对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开具了编号为:31010918606XXXXX的《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申请人签名签收。经调查确认,第五十二中向交警支队申请的学校机动车道路停车场为广灵二路(广灵一路-广灵二路向西100米)。上述时间、地点申请人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人民警开具《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其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民警在交通信息采集平台上收到治安高清探头自动抓拍上传的牌号为沪AXXXXX的小型轿车沿广灵二路由西向东停在广灵二路/第五十二中学周边非机动车道内的照片,照片显示该车从2021年11月15日16时32分20秒直至16时38分44秒仍未驶离,涉嫌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经被申请人民警核对确认后将该车辆的违法信息录入网上交通管理平台系统供查询。2021年12月1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并承认自己是事发当天驾驶该车的驾驶人。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以及拟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当场开具了《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签名签收。现申请人对该处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
另查明:新增学校机动车道路停车场需向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上海市第五十二中学的学校机动车道路停车申请于2021年11月22日予以备案。允许停放地点、范围及方向位置:广灵二路(广灵一路-广灵二路向西100米),时间:上午7:00分-上午8:30分;下午16:00-17:30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的《处罚决定书》(留存联);
2、被申请人提供的由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违法行为照片三张(时间分别为:2021年11月15日16:32:20;16:32:21;16:38:44);
3、被申请人提供的民警工作情况;
4、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及道路示意图;
5、被申请人提供的道路电子监控视频;
6、学校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申请表。
本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本案中,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监控高清探头截图及道路示意图等可以认定,申请人车辆所停靠的事发路段,设有“停车行为违法 请立即驶离 电子警察监管(全路段)”的黄色警示牌,但申请人仍将机动车停靠在路边较长时间,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其在接送小孩放学时段临时停车,是允许停车的。本机关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无论从事发日期还是从申请人停车的位置来看,均不符合要求。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的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编号:310109-18606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