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虹府复字〔2021〕第244号
申请人 姓名:王某
被申请人 名称:上海市虹口区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本市飞虹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职务:局长
申请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虹口区文化和旅游局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关于海派新魏体书写技艺项目申报结果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关于海派新魏体书写技艺项目申报结果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评审。
申请人称:其在2021年9月28日收到被申请人《关于海派新魏体书写技艺项目申报结果的通知》。申请人认为,通知书中的专家意见第一、二点与第一次申报结果通知中的意见相同,已被虹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不应当再次作为评审意见。通知书中的专家意见是专家自己制定的条件,申报表中没有规定。故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1年4月,被申请人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虹府复字〔2020〕第XXX号),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9日作出的《关于海派新魏体书写技艺项目申报结果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上述决定及《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从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了六名相关领域的专家,于2021年9月22日在虹口区文化馆会议室举办“海派新魏体书写技艺项目复评会”。专家评审组从历史渊源不足百年,传承谱系不清晰,在虹口区未做过推广活动、没有社会普及力,项目后继无人,书写技艺是美术字体不属于书法艺术,书写技艺申报书中有许多不实之词、新魏体不存在濒临和失传风险方面综合考量,不建议推荐海派新魏体书写技艺项目申报列入虹口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被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关于海派新魏体书写技艺项目申报结果的通知》,并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2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海派新魏体书写技艺项目复评会,重新对申请人提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作出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意见:经市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不建议推荐海派新魏体书写技艺项目申报虹口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理由如下:1、海派新魏体书写技艺的历史渊源不足百年,其历史渊源只有60年,没有达到非遗传承的基本条件。2、项目传承谱系不够清晰,第一代传承人无明确姓名,第三代传承人在发展历史中不具有代表性和影响性,且每代传承人之间的传承关系未提供证据支持。3、海派新魏体书写技艺在虹口区未做过传承推广活动,没有社会普及力。4、海派新魏体书写技艺没有可以发展的传承人,无法保证该项目的活态传承。5、海派新魏体书写技艺不属于书法艺术,是美术字体的一种,不具备申报条件。6、申报书中有许多不实之词,如“无人会写新魏体”、“书写难度大”等。7、新魏体不存在濒危和失传的风险。2021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海派新魏体书写技艺项目申报结果的通知》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现申请人对该《关于海派新魏体书写技艺项目申报结果的通知》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供的海派新魏体书写技艺项目复评会签到表及会议记录;
2、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区县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意见》;
3、被申请人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26日的《关于海派新魏体书写技艺项目申报结果的通知》;
4、被申请人提供的邮政物流信息截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本案中,申请人申报的海派新魏体书写技艺项目在历史渊源、传承谱系、项目传承人、推广普及力等要求上均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性的要求。被申请人从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选取六名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经复评会后形成专家论证意见,据此作出不建议推荐海派新魏体书写技艺项目申报虹口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评审组专家意见系自己制定的对非遗项目认定条件,没有任何依据的观点,对此本机关认为,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系稀有资源分配的行政管理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确立了专家评审制度。评审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认知过程,评审专家在专业评审过程中具有相当程度的自由判断权,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虹口区文化和旅游局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关于海派新魏体书写技艺项目申报结果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9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