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虹府复字〔2021〕第25号
申请人 姓名:冯某
被申请人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本市水电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田飞,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冯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编号:310109-17081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2月2日14时06分驾驶车辆在海宁路等待绿灯,当时其前面也有一辆车在等绿灯,因市区道路比较复杂,其顺便看了下导航,看看该怎么走,就这时交警过来以驾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对其记分处罚。申请人认为,当时是红灯,其在等待绿灯,只是看了下手机导航,并没有影响其它车辆通行。故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1年2月2日14时01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吴淞路海宁路口执勤时,看见一辆牌号为豫SXXXXX的小型面包车沿海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吴淞路口等待红灯时,驾驶员即申请人在使用手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下称《上海市道交条例》)第三十四第七项之规定,实施了驾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据此,被申请人民警将该车拦下进行处理,经履行告知程序,并对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1010917081XXXXX的《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名。经调查确认,上述时间、地点,申请人驾驶上述号牌的机动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和《上海市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日14时01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吴淞路海宁路口执勤时,看见申请人驾驶豫SXXXXX的小型面包车沿海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吴淞路口等待红灯时正在使用手机。因申请人涉嫌实施了驾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将该车拦下进行处理,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并对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名。现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2月2日的《处罚决定书》(留存联);
2、被申请人提供的民警执法工作情况(附视频光盘)。
本机关认为:《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上海市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本案中,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执法视频资料可以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遇红灯等候通行时浏览手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民警将该车拦下进行处理,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并对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并送达,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其是在等候红灯时查看手机导航,未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对此本机关认为,遇红灯停车等候,实质上仍处于在道路上行驶的状态,申请人手持并浏览手机的行为会导致视线转移,造成注意力分散,影响驾车安全。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观点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编号:310109-17081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4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三、《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