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虹府复字〔2021〕第34号
申请人 姓名:何某
代理人 姓名:刘某
姓名:邢某
被申请人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本市水电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田飞,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何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编号:310109-37003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下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违法,其接受酒精检测时仅有一名辅警在场,而开具处罚单的交通警察是酒精测试后赶到现场,并未重新测试酒驾含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单一辅警酒精测试并不满足程序条件,必然会对酒精结果的真实性产生影响。故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0年12月10日0时24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带领辅警在物华路进四平路西约100米处执勤时,看见申请人驾驶一辆牌号为沪L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该处。被申请人民警将该车拦下进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驾驶人即申请人体内酒精含量为31mg/100ml,随后申请人在该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的被测人处签名表示无异议。因该车驾驶人即申请人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通过PDA报请交警支队负责人同意后,即对申请人作出扣留驾驶证的决定,并当场告知申请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等。后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1010937003XXXXX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给申请人予以送达,申请人在无异议处打钩并签名签收。经调查确认,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阀值≥20,<80ml/100ml的,系饮酒后驾车。上述时间、地点,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作出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0日0时24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带领辅警在物华路进四平路西约100米处执勤时,对驾驶沪LXXXXX小型轿车的申请人进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测得申请人体内酒精含量为31mg/100ml,申请人对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无异议并签名。因申请人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经报请批准,并履行告知程序后,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10109-37003XXXXX的并送达。现申请人对该《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12月10日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留存联);
2、被申请人提供的酒精测试仪结果单
3、被申请人提供的民警执法工作情况(附视频光盘);
4、被申请人提供的道路示意图和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本案中,申请人经酒精呼气测试测得酒精含量为31mg/100ml,且当场无异议,属饮酒驾车,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报请批准,并履行告知程序后,当场对其作出扣留驾驶证的强制措施并送达,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酒精呼吸测试时只有一名辅警在场,被申请人民警到场后未重新测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测试结果有疑异。对此本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而第三十六条是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作出的相关规定,显然,申请人当场对酒精呼吸测试无异议后,并不适用第三十六条。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观点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编号:310109-37003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